议案产生过程中需要明确议案构成要件,细化议案的内容范围,增设议案产生的前置程序,允许委托起草主体以增强专业性,宽限议案的提交期限,规定辩论程序等。
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部分穷人为了几个面包,出卖了对国家的忠诚,甚至在网站上公开拍卖选票。纵观世界民主选举史,贿选一直延续至今。
有人认为,贿选是民主选举制度的必然产物,有选举必然就会有贿选。这就造成了选民或代表参加选举但却漠视选举。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的代表,很容易被收买。出卖选票不是穷人的权利,而是由于对政治选举的漠视而进行的无奈的选择[4]。不考虑民情实行过度的民主必然会导致民主的癌变,贿选即是这一癌变过程中产生的顽症。
为此,要完善候选人的提名办法,还权利于选民,代表或公职人员候选人多数由选民产生,减少单位和组织推荐的候选人(这些候选人往往是由领导确定的)。[2]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程竹汝教授认为:宪政可以成为描述当代中国政治的一个分析性概念,进而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理论范畴。
文章来源:田飞龙主编《北航法学》(2016年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31-157页。要提高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把国家与社会生活中多种问题提高到宪法原则上来认识和对待。[12]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宪政不成立,引用马恩原著长篇累牍地证明马克思主义不主张宪政。社宪派中的知名学者很多,读者也都比较了解,这里仅举几例。
[16] 不可否认,从近代以来到今天,绝大多数中国学者使用宪政、宣传宪政、主张宪政,都是与向西方学习的思潮密切相联的,所以宪政虽在文字上是中国造,[17]其内含的却是西方货,这一历史文化背景不容忽视、轻视,这一思想传统实难随政权更迭而飞灰湮灭。[68] 例如宪政、宪治发达国家、宪政、宪治的进步和发展、宪政、宪治的新要求、新需要等。
[56] 李林、肖君拥:《中国宪法的宪政取向与缺失》,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然而,蒋介石却迟迟不愿结束训政、实施宪政。四、结语:作为最大公约词的宪治 (一)质疑与回应 行将结束本文之际,有必要简要回应来自两个方面的质疑。
实行社会主义宪政体现了我们的制度自信,体现了通过制度实现法治的基本方式。(二)不反宪政的学者对宪政术语的反思 笔者并不属于反宪派,但就如朱苏力教授当年撰文《认真对待人治》一样,宪法学界也必须认真对待反宪政。郭道晖:《实行宪政,建立全球法治新秩序》,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1月1日第3版。例如,有学者将宪政与其早期所内涵的自由主义捆绑在一起从而加以批判。
郭道晖先生1993年发表《宪政简论》指出:实行宪政,就是要完善宪制,以宪法为根据实行以法治国,即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这也就是‘宪治。然而在新中国,宪法已立,后遭挫折,经修宪而得国史上最好、当世上优良的现行宪法。
从宪法实施这一核心内涵来看,宪治与宪政可以互换,这是宪治成为当代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前提。例如苏永钦主编:《部门宪法》,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
不用这个词,也不见得就不是在实行它。[81] 莫纪宏:《宪政的名实之辩》,载《吉首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5期。使用宪治一词的学者还将其作为定语,发展出了相关词汇,例如李林、肖君拥使用宪治政府一词[28],陈云生使用宪治国一词[29],韩大元提出宪治国家[30],邓联繁提出宪治中国[31],等等。而国民党政权迟迟不颁行宪法,作为依宪统治之宪治一词也就难有用武之地。广泛使用宪治术语,既有政治考量,也有学理依据。[61] 江国华:《无诉讼即无法治——论宪法诉讼乃法治之精义》,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4期。
参见林来梵、褚宸舸:《中国式宪政的概念发展史》,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106]我国的政治哲学对待权力是积极的,它要求公权力必须积极地行使,为人民服务。
[14] 马钟成:《宪政本质上是一种舆论战武器》,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年8月5日第 1版。民国时期对宪政的追求首先是制宪,其次是宪法制度要体现民主原则。
[35]同时,该文多次使用宪政一词,侧重指对应于训政的政治形态,也指政治制度。本文认为,可从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依宪治国[27]这一命题中导出宪治一词,用来替换宪政。
吴晓明教授提出在学术话语问题上要结束学徒状态而走向我思。[44] 郭道晖:《建构我国宪政立法体系策议》,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1期。这就可以引导人们把关注和讨论的重点放在改进治国理政的方式上来,放在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及具体制度上来,而不是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说三道四。在宪法既是政治法也是社会法的时代,则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宪法治理模式。
那时,宪政首先是一种静态的目标性含义。王立民:《改革开放的30年就是建设宪政的30年》,载《法学》2008年第4期。
从实践上讲,从法治到宪治既是发达国家法治建设的宝贵经验,也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宪治是治国理政的首要方式,是全面有效实施现行宪法的治理过程,是当前政治改革的最大公约数。
坚持采用社会主义宪政一词,不见得就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宪政。[⑦]韩大元教授新近撰文指出:我们要灵活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原理和方法论,全面把握社会主义宪政的本质与内涵,努力寻找其中的合理元素,并将其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理论。
所以,在民国时期,宪政运动的最低诉求便是尽快制宪。[11] 朱福惠、邵自红:《宪政概念的学理解读》,载许崇德、韩大元主编《中国宪法年刊》(2013 第九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页。[73] 李步云、张秋航:《驳反宪政的错误观点——兼论宪政概念的科学内涵及意义》,载《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如童之伟教授认为:社会主义宪政是集中反映我国宪法精髓的学术概念。
摘要: 当代我国一些学者已在使用的宪治概念,内涵清晰、没有歧义。[112]韩大元教授提出要从宪法统治向宪法治理转变。
宪政至善论是宪政目标论的一种非理性异变,它对宪政作极端理想化的解说,多是情绪化的表达,宪政被置于不可承受之重的境地,从而带来了理论和实践上的麻烦。[93] 谢毅:《能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载《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
[⑩]朱福惠教授认为,宪政一词是中国学者使用的学术概念,不能以政治需要来否定学术概念。[99] 参见董和平:《宪政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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